Following is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 previously published blog post:
鉴于EB-5签证排期倒退迫近,现在就优先日期以及I-526申请批准书上涉及的有关内容做些基本介绍,正是一个合适的时机。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每个财政年度EB-5签证的可用额度上限为10,000 名额. EB-5投资人提交I-526申请后,其I-526申请被美国移民局(USCIS)接收的日期,视为EB-5投资人的“优先日期”。排期倒退是指,签证额度达到上限后,美国国务院(DOS)必须根据过去的优先日期,给签证申请人划定一个截止日期,从而产生的时间滞期。打个形象的比方,EB-5签证好比是排队,EB-5投资人的优先日期就是其在长队中的位置。
如上例中所示,EB-5投资人的优先日期是2014年8月20日。美国移民局(USCIS)是在这个日期收到投资人I-526申请。然而,收件通知本身的日期是2014年8月21日。这两个日期均见于投资人I-526申请收件通知书。
美国国务院(DOS)依据优先日期确定申请人何时能够在美国境外使、领馆申请EB-5签证,或者在美国境内提交调整身份申请。国务院每个月公布签证排期表,申请人可根据其优先日期获知国务院能否开始处理其签证申请。截止2015年1月,排期表中如签证类别标注“C”,意思是此类签证对所有个人和I-526申请获批的EB-5申请人“当前有名额可用”,因此可以申请永久居住。假设,签证排期表因签证名额倒退,对EB-5类签证列出2014年8月31日的日期,那么EB-5签证申请人如果(A)I-526申请的优先日期是8月31日或8月31日之前,并且(B)申请获得批准,则该申请人可以申请EB-5签证或调整身份。如果签证申请人的优先日期早于签证排期表公布的日期,那么此申请人的优先日期被认为是“当前有名额可用”。在上面的例子中,投资人收到他/她的I-526批准书后,需马上查对签证排期表。如果排期表所列日期是8月20日或晚于8月20日,那么投资人就可以申请EB-5签证或提交调整身份。
优先日期对年龄接近21岁或者I-526申请批准时正好21岁或批准后满21岁的儿童,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也有重要的意义。如果EB-5签证名额倒退,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允许将I-526申请在移民局等待审批的时间从该儿童的生理年龄中扣减后,确定该儿童是否依然是EB-5申请父母的“依附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通过这个方法保护儿童不因申请在移民局待审而受惩罚。但是,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并不保护签证倒退。
回到上面提到的情形,如果投资人的孩子在2014年11月20日年满21岁,那么这个孩子会得益于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因为孩子的年龄在I-526批准的时候已经超过21岁,根据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移民局和国务院会从孩子批准时的年龄(21岁21天)中扣减I-526申请的处理时间(3个月21天)。因此,在这个例子中,投资人孩子的年龄在移民意义上,被视为20岁10个月。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规定,任何“移民年龄”不满21岁的儿童必须在签证有名额一年内主动获取签证。他/她即可开始获取EB-5签证的程序,但是必须在I-526申请批准的一年内,以便保持“依附子女”的身份。
可是,如果父母I-526申请批准时的优先日期由于签证倒退不是处于当前可用状态,孩子的年龄则不会锁定不动。因此,在上面的情形中,如果EB-5签证6个月内没有名额(即优先日期在2014年12月11日没有名额,并且2015年6月前依然没有名额),那么这个孩子当EB-5签证有名额时(即优先日期从2015年6月开始有名额)就已经“超龄”。因为当签证变成有名额时,孩子的实际年龄扣减I-526申请待批时间(3个月21天)之后,超过了21岁。孩子就不能从父母已经批准的I-526申请获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