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ing is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 previously published blog post:
我们曾经报道,美国移民局(USCIS)最近改变了其允许以借款作为投资人合法投资的政策。许多相关人士都提到,投资人以并非完全拥有的房产做抵押贷款的I-526申请被拒。美国移民局指出,借款可以作为投资人的资金,如果:(1)投资人对借款负有首要的和个人的偿还义务,并且(2)投资人实际拥有的抵押资产达到或超过借款的价值。
尽管有许多相反观点的法律论争,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认为Matter of Soffici支持所有借款的现金款项必须要作为债务评估。这一观点与先前的决定,是非常大的改变, 因为申请人主张的借款的现金款项实质上就是新商业实体(NCE)而不是投资人获得的款项。相关人士对移民局的错误法律理论表示关切,近期有报道说针对此问题,联邦法院有等待审判的案件。
我们采用新的法律途径,成功对中国物权法给予法律和事实的论证。在中国有许多事实情况和物权法概念适用于这些债务案子,包括财产价值,中国法下的财产所有权,可分割物权法概念,中国抵押贷款法,以及债务/信用/出资原则。因此,即使移民局继续依照其新政策审理申请,抵押借款申请仍然可被批准,如果申请的结构正确。移民局也正在签发批准书。对那些提交了申请,担心其申请因移民局政策变化而是否合理的EB-5申请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欢迎的消息。
Special thanks to Jim 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