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的一个关键要求是需要每个投资人以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表明,他们投资到新商业企业的资金来自合法来源。由于许多国家的货币限制,投资人可能会通过私人资金交换的方式来与第三方互换货币。这种类型的私人货币兑换和在中东流行的“哈瓦拉”系统可能比较相似。

在典型的EB-5货币互换中,投资人将以本地货币转入第三方(实体或自然人)的账户中。然后,第三方再以等额的美元资金转入投资人的海外账户。投资人然后把收到的美元投资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该投资人将妥善记录此货币互换交易,并提交I-526请愿书。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并没有提供关于第三方资金来源的任何信息.

直到最近,美国移民局并没有质疑协助货币互换的第三方的资金来源。不过,美国移民局似乎已经改变了内部政策,并已开始对每个使用第三方协助资金交换的案件发出补件要求。该政策似乎针对所有第三方,无论是实体还是自然人。因此,已经提交I-526申请,但未提供文件证明第三方资金来源的投资人应开始考虑,并为可能发出的补件要求做准备。尚未提交I-526申请,但打算使用第三方资金交换方式来将货币转到美国的投资人应考虑收集有关第三方资金来源的文件,这样可能有助于减少收到补件要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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