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美国协会(IIUSA)EB-5大会于20161010日至11日在加州洛杉矶举行。参与会议的发言嘉宾包括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 Charlie Oppenheim先生。Charlie Oppenheim先生在会议上讨论了中国大陆出生的EB-5资者的优先日的变动。 具体来说,Oppenheim先生表示,201612签证排期表中终裁定日排期 (A)截止日会推进到2014322日。另外上周发布的 201611签证排期表中表A的截止日也略微前进到了201438日。正如我们以前报告的,国家签证中心预计将与大陆出生的EB-5移民签证申请人联系,以便根据每月签证排期表中的请递件排期表(表B)的截止日,目前仍是2014615日,来启动启动移民签证的案件处理。

 值得注意的 是,移民局宣布,在201611月,EB-5类别调整身份的申请人必须使用最终裁定日排期表(表A)的截止日期来确定是否能递交调整身份申请。除了EB-5外其他职业移民类别的调整身份申请人则可以根据表B的截止日期来递交调整身份申请。

此外,在最近一次与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国务院联络委员会的会议上,国务院对受案件积压的EB-5资者就另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澄清。具体来说,国务院重申,在最终确定投资人的子女是否可以根据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受到超龄保护而随同父母一起移民时,递交调整身份的日期将根据排期表的最终裁定日(表A)来计算。因此,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表格(DS-260)或支付移民签证费帐单本身不会,也不能保证投资人子女的年龄不会龄,也不能保证投资人子女可以随同投资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相反,投资人子女的年龄的计算方式是在根据表A 有配额的情况下(I526优先日在表A的截止日期之前)冻结子女年龄,再减去I-526请到批准的案件审批时间。根据国务院的澄清,提交DS-260表格或支付签证费用将被认为可以证明投资人子女寻求们的移民签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务院的指示适用于根据排期表表B中当前优先日期提交的DS-260请和签证费用的支付。上述指示并未涉及I-526请批准后不久但优先日不在表B的截止日期之内情况下递交的DS-260请和签证费用的支付。很有可能,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只要在根据排期表表A签证配额内的(1)一年之内提交DS-260请或签证费用的支付,就将会认定投资人的子女或配偶满足寻求移民签证的要求。我们将在移民局以及国务院发布新的指示后,对此重要法律问题提供进一步澄清